备受众人关注的燃油税在我国税制改革的热潮中,又一次被推上前台,成为人们急欲解开的敏感话题。有关专家称:眼下实施燃油税的时机已成熟,燃油税离我们不会太远了。
我国《公路法》第36条第一款规定:“公路养路费采取征收燃油附加费的办法。拥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,在购买燃油时,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燃油附加费。征收燃油附加费的,不再征收公路养路费。”该条将燃油附加费作为取代养路费的一种方式。
将养路费改为征收燃油附加费,目的是使公路养护管理有稳定的资金来源,使养路费的征收更趋于合理、公平和规范,同时使汽车用户降低能耗、节约燃油。
但有关专家在不久后即对“燃油附加费”提出疑问,认为,燃油附加费虽然能解决上述问题,但无法解决燃油附加费由谁征收、征收后的费用由谁管理、如何分配使用等更敏感、更应明确的问题。作为收费项目,燃油附加费从根本上说是一种行政性收费而非国家税收,其收入一般由征收部门进行掌管使用。而如果作为一种“税”,则由国家或地方财政进行管理。专家认为,使用“燃油税”更有利于保证我国公路建设资金的稳定来源。
据悉,将“燃油附加费”改名为“燃油税”已得到国家决策部门的认同。
征收燃油税涉及面广、关系复杂、重大问题多,如费率的确定、适用的范围等等,但问题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:
一是车用油与非车用油是否都要征收燃油税。有资料显示,目前我国汽油消耗90%以上用于汽车,但柴油消耗只有25%用于汽车使用,其他75%用于石化、发电、铁路、水运等非用道路上。如果将非车用油也征收燃油税,十分不合理。
二是在哪个环节征收燃油税。我国燃油厂分布不均匀,销售渠道多,在生产和销售环节征收难统一规范操作。
但专家认为上述难点并不难解决。
针对第一点,为了征收上的统一化,可以先采用对所有用油一律征收燃油税的方式,而后对非车用油采取“收支两条线”的办法,由政府财政部门按非车用油实际上缴的税额进行返还。这部分量不是很大,实施起来不会有太多问题。
对第二点,国家已具备在销售环节统一征收燃油税的条件。国家新近组建的两大石化集团,可对进口油、国内汽油、柴油进行专营、统管,同时国家采取有力措施坚决禁止私人开采、生产石油,打击走私、套购汽油等违法行为。这样生产与销售渠道统一,通过加油站进行燃油税的征收,条件具备。
专家认为,眼下实施燃油税,根本问题已可解决,但要尽快使之变为现实,一些相关工作和配套措施仍需抓紧。
一是国务院应加紧制定燃油税征收管理条例,明确具体的征收办法、范围、征收标准以及税收分配方案;二是应对目前各种类型的加油站进行清理,重新确定加油站作为征收对象的资格;三是严厉打击石油走私行为。
据了解,有关部门正在抓紧实施燃油税相关方案和配套措施的制定工作,并希望明年能得以实施。我们有理由相信燃油税离我们不会太远了。